刑法實例題 - 瀉藥
By Leila
at 2006-08-28T00:00
at 2006-08-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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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不滿某乙之為人,教唆某丙毒殺某乙,並提供毒藥給某丙,丙拿了毒藥後不敢下毒,改以瀉藥滲入乙之飲料,致乙喝了飲料後,狂瀉不已而住院三天。問某甲、某丙各犯何罪? 因為是交報告用,請清楚說明。謝謝!!!!!!
Update:
謝謝妳的解答,我自已也有寫,但好像你的比較好,我把它綜合一下。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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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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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06-08-30T16:15
at 2006-08-30T16:15
甲符合教唆者成立要件,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甲教唆丙毒殺乙,丙僅以瀉藥毒害乙,依刑法第29條規定,得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論處;惟丙未至犯罪,故甲之處罰以未遂犯論處,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論處。
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1項之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條「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減輕其刑之規定:
刑法第64條第2項「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65條第2項「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丙應負刑責(幫助犯及傷害罪):
丙雖未以毒藥毒殺,卻將以瀉藥毒害,既以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惟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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