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 15 條把經營西藥零售、批發的業者稱為藥品販賣業者,第 27 條規定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才能營業,違反依第 92 條處 3 萬~200 萬元。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 65 條),在網路刊登宣傳醫療效能、招徠銷售的訊息,依第 91 條處 20 萬~500 萬元。處方藥依第 50 條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