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紅棗算中藥 有藥商許可執照才准賣 - 藥物,藥學討論
By Eden
at 2011-12-06T19:36
at 2011-12-06T19: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yxs0 (guest)》之銘言:
其實這則新聞有些地方很怪,但因為不是全篇引用衛署藥政科說法,我實在不知
道是誰有問題……
: 紅棗: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首先,我們從已公告之『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見前篇,或至中
委會下載 http://ppt.cc/sH!K )中,第三次公告是使用《本草綱目》的名稱做
為公告品項名(例如「葫」、「菘」等名字),因此可合理推斷品項中的「棗」
即為這次主題、平時大家習稱「紅棗」的 Ziziphus jujuba 之果實。
據此,新聞此句即有問題,不是衛署發言的那位有錯(如這是衛署的發言的話)
就是腦補過頭記者不專業──雖然我從來不期待他們能有鬼扯蛋以外的專業就是
了 ( ′-`)y-~
: 中藥材(可做為食品使用、販賣)
: 百合
: 菊花
: 黑棗
: 枸杞
: 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就能做為食品販賣。
: ---------------------------------------------------------------------
: (『乾』紅棗)也不能直接跟農民買?
: 因為『乾』紅棗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 不得「單獨販售」。
: 但新鮮紅棗,生鮮品非屬中藥材才可以買。
其次,上述品項在公告中僅稱為「百合」、「菊花」、「黑棗」、「枸杞子」,
根本無特別標示為鮮品或乾品才可以做為食品販售,且幾次公告皆無補充說明,
應該可以解釋為百合、菊花、枸杞之乾貨皆可作為食品販賣──若是,則紅棗亦
應比照,不然衛署藥政處與中委會應正式頒布對此條文內容之解釋以令人信服;
若否,則反推回去代表只有新鮮百合、菊花、枸杞才能當食品販售,與上面新聞
矛盾──反正一樣這是衛署說的就是衛署自打嘴巴、是記者自行腦補的就是記者
的錯。
: 基隆市衛生局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販賣紅棗;衛生局藥政科認定,「
: 乾品」紅棗屬中藥材,依規定應具備藥商許可執照才能販售,若「單獨
: 販售」又「標榜療效」,網路販售也違法,可罰三萬到十五萬元。
其實我覺得重點在這裡,因為這些公告品項是讓《本草綱目》中所載的蔬果五榖
等食品不會因為中藥定義的「典籍記載之傳統中藥。」這條成為單純藥品,導致
沒中藥商執照的米店不能賣米、水果行不能賣水果之類的蠢事發生而定的「補救
措施」。而既然公告為食品可自由販售,那麼食品當然不能「標榜療效」,因為
一旦「標榜療效」即代表該商品的身分又回到了藥品,自然沒有藥商執照就不能
販賣。
因此,我覺得「單獨販售」又「標榜療效」才是受罰的重點,否則如「不標榜療
效」僅做為食品販售,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沒問題的,理由如前二段所述。如未標
榜療效僅做為食品販售卻因此受罰,應可向法院提請訴願要求衛生署進行條文解
釋。
(食品廣告違法與否之範例請參看這篇 #1EkycuO8 (ChineseMed))
不過,就我個人所知,多數農民個體戶販售和網路販售因為對法規的認知不足,
時常出現誤觸「食品不得標榜療效」這點而受罰。不然,如果「單獨販售」但並
未「標榜療效」即觸法,那身為公家機關的農會早就知法犯法了。記者要不要也
去檢舉一下公館鄉農會? http://ppt.cc/5-l; (笑)
: 天氣濕冷,民眾常買中藥材來「補冬」,補氣的紅棗、補血的當歸和補
: 氣血的人參都是常見藥材,不過這些目前都屬「中藥材」規範,必須由
: 具藥商許可執照的店家、中藥行和中醫診所才能販售。
: 搭配做成藥膳包則屬於食材
: 基隆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林育恩說,紅棗、當歸這類中藥材若是配合其
: 他食材,製成藥膳包或火鍋包等商品,就屬於「食材」,只要符合食品
: 衛生管理條例,能做為一般食品販售;若單獨包裝,又標榜療效就屬「
: 中藥材」規範,要有執照才能販賣。
這段基本上問題不大,只是我個人對於這種單一藥材算藥、藥膳包卻算食物,當
歸是藥、當歸萃取物卻是食品這種詭異的規定相當不以為然就是了……
: 林育恩坦言,日前在全國藥政會議中,苗栗縣衛生局曾提出,當地農民
: 種植的新鮮紅棗屬一般食品,但太多賣不完,為長期保存,曬成紅棗乾
: ,卻又變成了中藥材不得販售,讓農民很無奈,希望能有更完善的規範
: 。
: 林育恩指出,雖紅棗的販賣受到限制,不過像百合、菊花、黑棗和枸杞
: 等,雖屬中藥材,但可做為食品使用、販賣,只要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條
: 例,就能做為食品販賣。
這部分,我懷疑因為是非中醫藥相關背景出身的官員,所以搞不清楚第三次公告
中的「棗」即是俗稱的「紅棗」──不過連做本行的都不一定有多少人認真看過
《本草綱目》,會搞不清楚啥是啥其實也正常 (哀怨)
(如果衛署曾經有提出過關於公告品項之鮮品與乾品是分開的任何解釋,還請知
道的人把條文及出處貼過來狠狠打我臉,以免我誤導大眾。)
以上。
--
◢◣ ◢◤ 雲霞燦爛 絃歌鏗鏘 濟濟多士 聚首一堂 龍 的 傳 人
◢◤◥◢◤ 礪爾學 敦爾品 景前賢 而思齊 ╭┼╮ ╭┼╮ψ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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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群力 集群智 光吾校而輝煌 │││──│││ n0
◢◤◣◢◤ 鵬程萬里兮乘風飛揚 育才為樂兮大道是彰 │││ │││ d0
◢◤ ◥◤ 實現三民主義 發揮民族精神 青天白日無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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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則新聞有些地方很怪,但因為不是全篇引用衛署藥政科說法,我實在不知
道是誰有問題……
: 紅棗: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首先,我們從已公告之『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見前篇,或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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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告品項名(例如「葫」、「菘」等名字),因此可合理推斷品項中的「棗」
即為這次主題、平時大家習稱「紅棗」的 Ziziphus jujuba 之果實。
據此,新聞此句即有問題,不是衛署發言的那位有錯(如這是衛署的發言的話)
就是腦補過頭記者不專業──雖然我從來不期待他們能有鬼扯蛋以外的專業就是
了 ( ′-`)y-~
: 中藥材(可做為食品使用、販賣)
: 百合
: 菊花
: 黑棗
: 枸杞
: 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就能做為食品販賣。
: ---------------------------------------------------------------------
: (『乾』紅棗)也不能直接跟農民買?
: 因為『乾』紅棗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 不得「單獨販售」。
: 但新鮮紅棗,生鮮品非屬中藥材才可以買。
其次,上述品項在公告中僅稱為「百合」、「菊花」、「黑棗」、「枸杞子」,
根本無特別標示為鮮品或乾品才可以做為食品販售,且幾次公告皆無補充說明,
應該可以解釋為百合、菊花、枸杞之乾貨皆可作為食品販賣──若是,則紅棗亦
應比照,不然衛署藥政處與中委會應正式頒布對此條文內容之解釋以令人信服;
若否,則反推回去代表只有新鮮百合、菊花、枸杞才能當食品販售,與上面新聞
矛盾──反正一樣這是衛署說的就是衛署自打嘴巴、是記者自行腦補的就是記者
的錯。
: 基隆市衛生局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販賣紅棗;衛生局藥政科認定,「
: 乾品」紅棗屬中藥材,依規定應具備藥商許可執照才能販售,若「單獨
: 販售」又「標榜療效」,網路販售也違法,可罰三萬到十五萬元。
其實我覺得重點在這裡,因為這些公告品項是讓《本草綱目》中所載的蔬果五榖
等食品不會因為中藥定義的「典籍記載之傳統中藥。」這條成為單純藥品,導致
沒中藥商執照的米店不能賣米、水果行不能賣水果之類的蠢事發生而定的「補救
措施」。而既然公告為食品可自由販售,那麼食品當然不能「標榜療效」,因為
一旦「標榜療效」即代表該商品的身分又回到了藥品,自然沒有藥商執照就不能
販賣。
因此,我覺得「單獨販售」又「標榜療效」才是受罰的重點,否則如「不標榜療
效」僅做為食品販售,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沒問題的,理由如前二段所述。如未標
榜療效僅做為食品販售卻因此受罰,應可向法院提請訴願要求衛生署進行條文解
釋。
(食品廣告違法與否之範例請參看這篇 #1EkycuO8 (ChineseMed))
不過,就我個人所知,多數農民個體戶販售和網路販售因為對法規的認知不足,
時常出現誤觸「食品不得標榜療效」這點而受罰。不然,如果「單獨販售」但並
未「標榜療效」即觸法,那身為公家機關的農會早就知法犯法了。記者要不要也
去檢舉一下公館鄉農會? http://ppt.cc/5-l; (笑)
: 天氣濕冷,民眾常買中藥材來「補冬」,補氣的紅棗、補血的當歸和補
: 氣血的人參都是常見藥材,不過這些目前都屬「中藥材」規範,必須由
: 具藥商許可執照的店家、中藥行和中醫診所才能販售。
: 搭配做成藥膳包則屬於食材
: 基隆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林育恩說,紅棗、當歸這類中藥材若是配合其
: 他食材,製成藥膳包或火鍋包等商品,就屬於「食材」,只要符合食品
: 衛生管理條例,能做為一般食品販售;若單獨包裝,又標榜療效就屬「
: 中藥材」規範,要有執照才能販賣。
這段基本上問題不大,只是我個人對於這種單一藥材算藥、藥膳包卻算食物,當
歸是藥、當歸萃取物卻是食品這種詭異的規定相當不以為然就是了……
: 林育恩坦言,日前在全國藥政會議中,苗栗縣衛生局曾提出,當地農民
: 種植的新鮮紅棗屬一般食品,但太多賣不完,為長期保存,曬成紅棗乾
: ,卻又變成了中藥材不得販售,讓農民很無奈,希望能有更完善的規範
: 。
: 林育恩指出,雖紅棗的販賣受到限制,不過像百合、菊花、黑棗和枸杞
: 等,雖屬中藥材,但可做為食品使用、販賣,只要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條
: 例,就能做為食品販賣。
這部分,我懷疑因為是非中醫藥相關背景出身的官員,所以搞不清楚第三次公告
中的「棗」即是俗稱的「紅棗」──不過連做本行的都不一定有多少人認真看過
《本草綱目》,會搞不清楚啥是啥其實也正常 (哀怨)
(如果衛署曾經有提出過關於公告品項之鮮品與乾品是分開的任何解釋,還請知
道的人把條文及出處貼過來狠狠打我臉,以免我誤導大眾。)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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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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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2-06T00:00
吃中藥減重 ( S center ) 有大大去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