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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袋看不懂?醫療法第 66 條規定藥袋要寫 11 項:藥名、作用、副作用和調劑者都要有

faqs.tw 編輯整理#藥品#副作用#西藥
目錄
  1. 藥袋必須寫的 11 項
  2. 處方箋和藥袋不一樣
  3. 沒寫會怎樣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查藥名的舊提問有好幾十篇:2007 年有人貼出一整張藥單請人解釋,2009 年有人耳鼻喉科拿了 5 種藥、英文拆開看得懂、合起來看不懂,2013 年還有人只能描述白色圓形錠,一面 HS、一面 27。其實這些資訊,大部分依法本來就該印在藥袋上。

藥袋必須寫的 11 項

醫療法第 66 條:醫院、診所對於診治的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醫師法第 14 條(醫師交付藥劑)與藥師法第 19 條(藥師交付藥劑)的項目幾乎相同:

項目 醫療法第 66 條 藥師法第 19 條
病人姓名、性別 要 要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 要 要
作用或適應症 要 要
警語或副作用 要 要
機構名稱與地點 醫療機構 藥局
調劑者姓名 要 要
調劑年月日 要 要

拿到藥袋時,對照這張表:藥名旁邊應該有寫這顆藥是治什麼的(作用或適應症),也應該有警語或副作用。像那位耳鼻喉科的網友,5 種藥的作用如果都印在藥袋上,就不必逐字查英文。

處方箋和藥袋不一樣

醫師法第 13 條規定的是處方箋: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日期,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處方箋上不必寫作用與副作用;拿處方箋到藥局領藥時,作用與副作用由藥師在藥袋上補齊(藥師法第 19 條)。

藥師受理處方,依藥師法第 16 條要注意處方上的日期、病人資料、藥名、劑量、用法與醫師署名,有疑問要詢問原處方醫師;第 17 條規定應按照處方調劑,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藥品缺貨要通知醫師更換。

沒寫會怎樣

誰交付藥劑 違反 罰則
醫院、診所 醫療法第 66 條 1 萬~5 萬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102 條)
醫師 醫師法第 14 條 2 萬~10 萬元(第 29 條)
藥師 藥師法第 19 條 2,000~1 萬元(第 22 條)

不適用的情況

  • 住院中的給藥:條文規範的是「交付藥劑」給病人帶走,住院時由護理人員給藥,不一定有藥袋
  • 自己在藥局買的成藥、指示藥:看的是藥品本身的標籤、仿單或包裝,依藥事法第 75 條要刊載品名、許可證字號、用量用法、適應症、副作用等,不是處方調劑的藥袋
  • 國外帶回來的藥:國外處方的藥袋依當地規定,帶藥入境的數量限制見站上國外帶藥回台灣
  • 只剩藥丸、藥袋丟了:條文管的是交付時的標示,藥袋丟掉後只能回原調劑處查紀錄;藥師法第 18 條要求處方箋保存 3 年
  • 副作用的完整程度:條文只要求載明「警語或副作用」,沒有規定要列出全部副作用;完整資訊要看藥品仿單或問藥師

實際該怎麼做

  1. 拿到藥袋先對一次:姓名、性別、藥名、用法、作用、副作用、調劑者、日期,缺了當場請對方補
  2. 看不懂的藥名,直接打給藥袋上的醫療機構或藥局,指名問調劑者
  3. 只剩藥丸不知道是什麼,不要憑外觀自己猜,帶回原調劑處或請藥師查
  4. 長期用藥的,把每次的藥袋拍照留存,換醫院就診時可以給醫師看;慢性病連續處方的領藥時間見站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領
  5. 藥袋長期缺項、反映後仍不改善,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反映

常見問題

藥袋上一定要寫藥的作用和副作用嗎?

要。醫療法第 66 條規定醫院、診所交付藥劑時,應在容器或包裝上載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師法第 14 條對醫師自行交付藥劑、藥師法第 19 條對藥師交付藥劑也有相同要求。

藥袋沒寫清楚會怎樣?

醫院、診所違反醫療法第 66 條,依第 102 條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藥師違反藥師法第 19 條,依第 22 條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藥單上的英文藥名看不懂,可以問誰?

藥袋上必須寫調劑者姓名、醫療機構或藥局的名稱與地點(醫療法第 66 條、藥師法第 19 條),可以直接回原調劑的地方問藥師;藥師受理處方時也要核對藥名、劑量、用法(藥師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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