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看病人醫學影像未見本人,算是親自診療嗎? - 藥品
By Daph Bay
at 2007-06-13T00:00
at 2007-06-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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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親自診療的問題... 只看病人醫學影像未見本人,算是親自診療嗎?
算嗎?為什麼??
拜託了!感激不盡~~~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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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Annie
at 2007-06-14T15:46
at 2007-06-14T15:46
亞東紀念醫院 2006/3/21 醫療事務處
1.醫師法第11第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施行治療.開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如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29調規定略以:...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又行政院衛生署93年8月5日衛署醫字第0930213429號函釋:對於需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或出國等因素,無法親自到診,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在開給相同方劑,尚無不可。
3.另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0052363號函釋略以:惟"...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為方便慢性病換領藥,針對病情穩定,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之慢性病患,得由醫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限3個月,每次至多領1個月之用藥量,自第2次後之調劑可委託他人代領.云云。因此,除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得由醫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外,醫師應依醫師法第11調規定,對其診治之病人均應再次對病人親自診療,始可開給方劑。"...
4.爰此,請轉之貴院.所之所屬醫師,除上述說明二.三.四之情況外,應遵守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施行治療.開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之規定,以確實維護醫療安全作業及保障病人就醫給要安全
來 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By Catherine
at 2007-06-16T21:19
at 2007-06-16T21:19
就好像邱小妹人球案一樣
親自診療就是親自診療病人
沒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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