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日試算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要分次領,太早去藥局會被告知「還不能領」。輸入上次領藥日和領了幾天份,就能看到下一次最早哪天可以領、這次藥吃到哪天。
請輸入上次領藥日與天數(慢性病用藥每次最多 30 天)。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4 條: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才能憑原慢箋再領;本工具以領藥當天為第 1 天推算。提早領之後,下一次給藥期間從哪天起算,辦法沒有明定,以藥局計算為準。出國、回離島、罕見疾病等可依第 25 條切結一次領完。
使用方式
- 輸入上次領藥的日期(預設為今天)。
- 輸入上次領了幾天份的藥(慢性病用藥每次最多 30 天)。
- 查看最早可再領的日期與星期,安排去藥局的時間。
計算方式與說明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2 條第 2 款:慢性病用藥依病情一次開給 30 日以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分次調劑,每次依此規定,每張處方箋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
- 第 24 條: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 本工具以領藥當天為給藥期間第 1 天:這次藥吃到「領藥日 + 天數 − 1」,最早可再領日為屆滿日往前 9 天(30 天份為第 21 天、28 天份第 19 天、14 天份第 5 天;10 天份以下領藥當天即在範圍內)。
- 提早領取後,下一次給藥期間從哪天起算,辦法沒有明定,本工具只算下一次,實際以藥局計算為準。
- 第 23 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限到末次調劑的用藥末日。第 25 條: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出海、罕見疾病病人等,可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完總用藥量。
常見問題
慢箋第二次最早什麼時候可以領?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4 條:要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以領藥當天為第 1 天,30 天份的藥第 21 天起就可以領下一次。
一張慢箋可以領幾次?
第 22 條:每次最多 30 天,整張處方箋的總用藥量至多 90 天。每次 30 天就是分 3 次,每次 28 天也是 3 次,每次 14 天最多 6 次。
要出國可以一次領完嗎?
可以。第 25 條: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出海、罕見疾病病人,或經健保署認定有必要的特殊病人,持有效期間內的慢箋可以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總用藥量。
最後更新:2026-10-12
相關問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領:每次最多 30 天、總共 90 天,藥吃完前 10 天才能領下一次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2 條:慢性病用藥一次最多開 30 天,連續處方箋總用藥量至多 90 天;第 24 條要分次調劑,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才能再領。出國、返回離島、罕見疾病等情形,依第 25 條可切結一次領完。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不能開慢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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