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 - 鎮定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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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的阿公他9月21日住進醫院準備開肺部腫瘤切除,22日才切除,後來住加護病房3天候,就得到肺炎,醫生使用鎮定劑治療。
不過,病人喘的很嚴重,但是鎮定劑打得越高就越喘,不過鎮定劑打得越低就不喘。很明顯就是藥物過敏,醫院有把藥物停下了。昨天,又再打了,結果今天去飄了。請問:
1.醫院這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罪?
2.開刀沒過幾天就染上了肺炎,很明顯就是醫療疏失,那麼我因該如何告醫院?
真的很急,請大大一定要幫忙,謝謝!

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0-08
醫生使用鎮定劑治療。是因為病人對插管不舒服
開刀沒過幾天就染上了肺炎,要先了解病人幾歲,開肺部腫瘤切除其實老人家的術
前評估很重要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疏失)
當知道醫院有醫療疏失時:刑事訴訟法237條規定:在告訴人知悉犯罪之時起,"刑事訴訟期限為六個月內"。
所以醫院都會採取"拖延戰術",先釋出善意,再拖延時間再一一否決。
因為刑事訴訟是不用錢的,等刑事判下來院方的確有疏失時,就可以再到法院遞"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訟狀。這也不需花費很多錢的,而且有刑事判定的依據,要民事賠償就有利多了。
如果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只得走"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這要花很多錢的,又沒刑事判定的依據,一判再判,最後還不一定有結果,又有多少人因而放棄呢?
所以在六個月內未予院方達成共識時,可先到地方法院先遞刑事訴訟狀。
至於衛生局調處我覺得沒什麼用處,醫院多採不理會態度,因為衛生局無任何法律或懲處作用,政府的美意反倒成為受害者的一道阻牆。
所以以下是我對醫療糾紛的強烈建議:
(1)知道院方有醫療疏失時,別急著申訴,先到醫院櫃檯申請"那段時間的全份病歷報告",包括病摘、醫囑單、護理紀錄或影像光碟,如櫃檯問要做啥用,就說申請保險用的(以免院方修改資料)。
(2)接著如要到醫院申訴,直接到院方的申訴部門遞伸訴狀。如要到衛生局調處,就到衛生局遞狀。(此兩項依本人經驗,可免了,只會耗盡你們的精力、信心與時間)本人強烈建議直接到法院遞刑事訴訟狀,並請律師(如經濟狀況有問題可到法扶會申請補助)將全份病歷報告交給律師(所有資料自己要留正本)送至醫檢單位審查。
(3)如刑事判定下來院方的確有疏失時,再遞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狀。
        以上是處理媽媽事件,目前的個人感言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10-04
您好:
我想這是有這方面的問題
但年紀也些也是=大了點
可以和解就和解吧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10-07
能告知事情之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
Ina avatarIna2009-10-08
1.難說有犯罪
2.明顯是你自己認定.不客觀.不會告就找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