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3種名稱的定義及意義 - 殺菌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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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ㄉ殺菌劑有3種名稱分別是 \"普通名\" ,\"商品名\" ,\"化學名\"
其定義及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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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6-02-18
農藥名稱是它的生物活性物質即有效成分的稱謂、一般來說,一種農藥的名稱有化學名稱、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代號(一個或多個)。
1.化學名稱
是按有效成分的化學結構,根據化學命名原則,定出化合物的名稱。但是,化學名稱專業性強,文字太長,特別是結構負責的化合物,其文字符號繁瑣,使用很不方便。故除專業文章外資科普書籍中一般不常採用。但國外農藥標籤和使用說明書上經常列有化學名稱。
2.通用名稱
即農藥品種簡短的“學名”,是標準化機構規定的農藥生物活性有效成分的名稱,一般是將化學名稱中取幾個代表化合物生物活性部分的音節來組成,經國際標準化組織(簡稱ISO)制定並推薦使用,例如敵百蟲的通用名稱為trishlorfon,三環唑為tri-cylazole。通用名稱第一個字母為英文小寫。
各國的標準化機構或學術團體也可制定農藥通用名稱,例如敵百蟲在前蘇聯稱chlorofos,在土爾其為dipterex,英國為trichlophon,美國和加拿大為trichlorfon。由此在使用農藥的外文名稱時,應優先採用ISO的名稱,若某農藥的活性成分尚未有ISO的名稱,而使用其他國家的名稱時,應注明國別。
國家標準中相應列出的英文通用名稱有921個,它是我國認可的國際化稱謂,應該與中文通用名稱平行使用。在進出口貿易、國際學術交流、出版物中需要使用農藥外文通用名稱時,必須使用該標準規定的英文拼寫的通用名稱。
3.商品名稱
農藥生產廠家為其產品在有關管理機構登記所用名稱,用以滿足商品流通是需要。英文商品名稱的第一個字母應為大寫,右上角注R。商品名稱是受法律保護的,某廠生產的某個產品不能以另一廠同一品牌的商品名稱上市,即使有效成分、含量、劑型完全相同,亦是如此,否則就是侵權。這樣,同一種商品化的農藥製劑出自不同廠家,就有不同的商品名稱。有時同一廠家生產同一有效成分的農藥製劑,因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用途不同、助劑成分不同或包裝及規格不同,就可以有不同的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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