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6我掛號看病,
醫師開給我『二個月的連續處方籤』,
第一張在批價的時候就用掉了。
&&&&&&&&&&
然後第二張的開劑日期是:
2007.09.29 ~ 2007.10.13
&&&&&
因為是眼藥水的關係,
常常會用到第三個禮拜就用完了,
所以需要自費去西藥房購買,
所以想請教:
1.我該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
儘快下一次到醫院領藥(連續處方籤)?
2.請問第二張連續處方籤什麼時候領比較好?
3.請問『天數』的計算方式為何?可否給我舉個例子?
醫師開給我『二個月的連續處方籤』,
第一張在批價的時候就用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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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第二張的開劑日期是:
2007.09.29 ~ 200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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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眼藥水的關係,
常常會用到第三個禮拜就用完了,
所以需要自費去西藥房購買,
所以想請教:
1.我該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
儘快下一次到醫院領藥(連續處方籤)?
2.請問第二張連續處方籤什麼時候領比較好?
3.請問『天數』的計算方式為何?可否給我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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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領藥的部份當您第一個月的藥吃到21天(也就是第三週)您就可以提早領到第二張處方籤的藥,也就是說第21天到28天都可以去領第二個月的藥,不一定要去醫院領藥,您可以在醫院問您居住的地方有哪些健保約的藥局就可以領藥,而且去藥局領藥是不用帶健保卡,您只要帶處方籤去,且要在可以領藥的時間內去領就行了,上次問過醫院為什麼我去藥局領藥就不用健保卡,醫院人員給的答覆是說......醫院要健保卡是要配合領藥的程序,也就是要跟看診的人"排隊"領藥,去藥局就不用健保卡,只要處方籤不是本人領藥代領也可以!!這樣應該可以決解您的處方籤問題..........
至於不夠用的問題,不是自費再買就是跟醫生說看能不能開多一瓶,不然您就要省點用囉..........
以你拿的日期9月6日來說
6+28(4星期的藥)-30(如果像8月有31天,就減31)=4
以4往前算,第七天也就是9月29日~10月4日
就是可以拿慢性處方籤去醫院拿藥的日期
提前或延後都不行拿
至少間隔21-28天
像我媽的藥是第一次9月6日
第二次9月27日可以領藥
但因為我媽是在台大拿藥所以不知醫院的規模是否引响拿藥的時間
希望能幫到你
你是2007.09.06掛號看病且拿藥的話,
那就可以在2007.10.06後去拿藥,
不用看醫生也可以拿你的連續處方籤掛號拿藥唷!
然後第二張的開劑日期是:2007.09.29 ~ 2007.10.13
代表你可以在2007.09.29後拿你的連續處方籤掛號拿藥.
不過去的時候要健保卡跟連續處方籤一起拿去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