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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用公司物品犯法嗎???

Mason#藥品

公司提供衛生紙、飲水機、急救箱給員工使用,可是發現有些員工會偷走公司的衛生紙(一疊或整包)帶回家;還有人會帶四五個寶特瓶到公司裝水帶回家;也有人會帶走一片約十顆的普拿疼。如果依法律途徑來說的話,這樣的員工有違法嗎?因為這些東西確實是提供給員工使用的,只是員工不是在公司使用。以「法律面」來說的話這些員工有違法嗎?

網友回覆 3

  1. Joseph

    問:公司提供衛生紙、飲水機、急救箱給員工使用,可是發現有些員工會偷走公司的衛生紙(一疊或整包)帶回家;還有人會帶四五個寶特瓶到公司裝水帶回家;也有人會帶走一片約十顆的普拿疼。如果依法律途徑來說的話,這樣的員工有違法嗎?答:一、這算竊盜罪嗎?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構成要件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監督權。所謂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六、六七條)。且竊盜罪之行為客體,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則需其他法律之規定,方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如電氣)。其他特殊之客體,如屍體、殮物、森林等因行為客體具特殊意義或價值,則有其他特別法規保護。 因為這些東西確實是提供給員工使用的,只是員工不是在公司使用,所以吾人認不成立竊盜,但可能成立「侵占罪」。二、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三、所以,這些員工「可能觸犯」侵占罪,但又要回頭探討實質違法性的問題。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因此要看侵害的法益程度,形式上具違法性,但實質上侵害法益程度極輕微,訴諸法律反而浪費司法資源,這時會因本理論而脫罪。

  2. Candice

    算是竊盜罪吧罪名應該是:盜取公司財務但前提就像是上面那位大大講的老闆要是不介意不舉發的話就無法判定罪PS:別當抓耙子喔不然你會很難在那邊生存下去(假如你是老闆就例外)不然就建議眼不見為淨吧

  3. John

    是~違法的~但老闆沒報警~法律就不會介入。你應該先早老闆溝通一下了~必進這也是偷竊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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