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醫板發現一些不認同傳統醫學及補充醫學的人
我認同傳統醫學並以此為業
是你一直在爭辯 醫生/physician/Doctor 這個稱謂
喔,跟你說紐約的針灸師(Acupuncturist)除了針灸外,只許需要學少少的成藥
而加州卻要學滿中藥材與傷寒論,但一樣叫做針灸師
加州沒有出來抗議,會不會被你認為是"不認同傳統醫學及補充醫學的人"??
: 我好奇他們在法規及制度面
: 對於台灣中醫可以獨立行醫、有執照制度,並且有著自己的學校、醫療院所、科研學術機構
: 同時仍有許多人會利用中醫治病養身,整個中醫系統正使用著可觀的社會資源
: 他們的看法是什麼?對於現行體制是滿意或不滿意?認為要改變還是維持現狀?
:
: 放眼世界,包含中醫在內,仍舊有著大量的傳統醫學及補充醫學在多個國家及地區可以:
: 1.合法獨立行醫:其執業範圍屬於法定行醫的範疇
: 2.擁有國家承認的執照
: 3.擁有自己的高等教育學校甚至是科研機構
: 4.被當地普遍認為是醫師(如兩岸的中醫師)
: 或在特定法規規範的範圍內被法律認為是醫師(如美國的chiropractors)
: 或法律允許的頭銜中出現醫師或其他與同義之字樣(如WA的Naturopathic physician)
你的第四點問題很大
普遍認為--->沒有法律根據
美國的chiropractors--->這時你就接受你所謂的Employees' Benefits(員工福利法)??
WA法律允許的頭銜--->華盛頓州法是永遠打不過聯邦法的
:
: 同時世界上仍有非常多人尋求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為自己解決健康問題
: 甚至部分國家現行政策依舊往支持傳統醫學的方向發展
: 這樣那些不認同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的人
: 以政策、制度、公衛的角度如何評價這一世界現象?
: 是持正面或負面看法?
:
: 另外做個補充,所謂CFR702.404,僅是CFR Title 20. Employees' Benefits(員工福利法)
: 底下,關於"員工的醫療權益保障"這一範圍內所指的醫師為何
: 絕對不是"醫師法",也沒有關於醫師職權的規定
: 該條文對於醫師的定義僅適用於Employees' Benefits底下關於員工醫療權益的範疇
: 並不及於其他法規對醫師之定義,或其他法規對醫師稱謂的規範
: 更沒有像字典一樣解釋"physician"這個詞彙本身意思的用途
: "某條法規對特定名詞之定義僅適用於該法規之內
: 而不及於其他與之無關的法規對該詞之定義",這一概念是非常基礎的法學常識
: 與此同時,把員工福利法規當成醫師法也是非常荒謬的錯誤
:
: --
我認同傳統醫學並以此為業
是你一直在爭辯 醫生/physician/Doctor 這個稱謂
喔,跟你說紐約的針灸師(Acupuncturist)除了針灸外,只許需要學少少的成藥
而加州卻要學滿中藥材與傷寒論,但一樣叫做針灸師
加州沒有出來抗議,會不會被你認為是"不認同傳統醫學及補充醫學的人"??
: 我好奇他們在法規及制度面
: 對於台灣中醫可以獨立行醫、有執照制度,並且有著自己的學校、醫療院所、科研學術機構
: 同時仍有許多人會利用中醫治病養身,整個中醫系統正使用著可觀的社會資源
: 他們的看法是什麼?對於現行體制是滿意或不滿意?認為要改變還是維持現狀?
:
: 放眼世界,包含中醫在內,仍舊有著大量的傳統醫學及補充醫學在多個國家及地區可以:
: 1.合法獨立行醫:其執業範圍屬於法定行醫的範疇
: 2.擁有國家承認的執照
: 3.擁有自己的高等教育學校甚至是科研機構
: 4.被當地普遍認為是醫師(如兩岸的中醫師)
: 或在特定法規規範的範圍內被法律認為是醫師(如美國的chiropractors)
: 或法律允許的頭銜中出現醫師或其他與同義之字樣(如WA的Naturopathic physician)
你的第四點問題很大
普遍認為--->沒有法律根據
美國的chiropractors--->這時你就接受你所謂的Employees' Benefits(員工福利法)??
WA法律允許的頭銜--->華盛頓州法是永遠打不過聯邦法的
:
: 同時世界上仍有非常多人尋求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為自己解決健康問題
: 甚至部分國家現行政策依舊往支持傳統醫學的方向發展
: 這樣那些不認同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的人
: 以政策、制度、公衛的角度如何評價這一世界現象?
: 是持正面或負面看法?
:
: 另外做個補充,所謂CFR702.404,僅是CFR Title 20. Employees' Benefits(員工福利法)
: 底下,關於"員工的醫療權益保障"這一範圍內所指的醫師為何
: 絕對不是"醫師法",也沒有關於醫師職權的規定
: 該條文對於醫師的定義僅適用於Employees' Benefits底下關於員工醫療權益的範疇
: 並不及於其他法規對醫師之定義,或其他法規對醫師稱謂的規範
: 更沒有像字典一樣解釋"physician"這個詞彙本身意思的用途
: "某條法規對特定名詞之定義僅適用於該法規之內
: 而不及於其他與之無關的法規對該詞之定義",這一概念是非常基礎的法學常識
: 與此同時,把員工福利法規當成醫師法也是非常荒謬的錯誤
:
: --
All Comments